9月7日10时50分许,尼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:在G4218雅叶高速尼木段,一辆车牌号为藏FB12**的小型汽车违法停放在行车道内,且未在车辆后方设置任何警示标志;与此同时,驾驶人还存在从车窗向高速公路桥梁下抛物的交通违法行为。
接到举报后,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开展线索核查。民警一方面调取高速公路沿线监控视频,固定违法证据;另一方面第一时间联系涉事车辆驾驶人欧某,通知其接受调查。调查过程中,民警听取了欧某的陈述和申辩,结合证据链核验,最终确认欧某的违法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。
面对核查事实,驾驶人欧某对其“在高速行车道内随意停车且未设置警示标志”“车窗抛物”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。经过民警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,欧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,深刻认识到该行为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,承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,杜绝一切交通违法行为,切实对自己与他人的交通安全负责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,民警对欧某作出罚款200元、驾驶证记9分的处罚。
法律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
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,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,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。
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,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
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,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倒车、逆行、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;
(二)在匝道、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;
(三)骑、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;
(四)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;
(五)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。
温馨提醒
高速公路上
违法停车、车窗抛物等行为
会严重扰乱交通秩序
给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
带来极大隐患
请广大驾驶员
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
文明驾驶、安全行车
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