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
拉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
在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中
一日查处几起
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
现将部分案例进行曝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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饮酒后驾驶机动车
查获时间:2025年9月7日
违法地点:曲米路一段
违法行为:饮酒后驾驶机动车
车牌号码:川H996**
违法人姓名:王*
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:38mg/100ml
查获时间:2025年9月7日
违法地点:曲米路一段
违法行为:饮酒后驾驶机动车
车牌号码:藏A5J9**
违法人姓名:达*
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:60mg/100ml
醉酒驾驶机动车
查获时间:2025年9月7日
违法地点:曲米路一段
违法行为:醉酒驾驶机动车
车牌号码:藏AN00**
违法人姓名:郎***
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:88mg/100ml
查获时间:2025年9月7日
违法地点:曲米路一段
违法行为:醉酒驾驶机动车
车牌号码:川RX36**
违法人姓名:黄*
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:86mg/100ml
查获时间:2025年9月7日
违法地点:曲米路一段
违法行为:醉酒驾驶机动车
车牌号码:藏CH04**
违法人姓名:平***
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:88mg/100ml
根据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
分为“饮酒后驾车”和“醉酒驾车”
当达到醉驾标准
驾驶人将被吊销驾驶证
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法律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,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
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处十五日拘留,并处五千元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,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,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。
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
是每个驾驶人都要严格遵守的铁律
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
请勿饮酒后驾驶机动车
安全文明出行!